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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親屬法(61) 盧立人
唯如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減其分配額(同條第二項),蓋如夫妻雙方對家庭之貢獻,顯有差距,強令平均分配,此種平頭之平等,亦非得計,乃賦法院以酌減之權。
乙、分配請求權之時效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乃以短期時效,促分配請求權人,勿怠於行使其權利,亦免權義關係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
第四款 約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之意義 共同財產制者,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
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之夫妻財產制也(第一○三一條)。此乃約定之共同財產制,須夫妻以契約訂立此項夫妻財產制者,始有其適用,若無此項約定,自難認定其財產係屬公同共有(四十四年臺上字第五九號判例)。所謂夫妻之財產,乃指夫妻現有及將來取得之一切動產、不動產而言,所謂夫妻所得,凡精神上及勞力上之所得,皆屬之。
共同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管理 共同財產由夫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一○三二條)。蓋共同財產之管理權,雖屬於夫,然其管理純在保持雙有之利益,故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處分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之部分(第
一○三一條第二項)此就公同共有之理論言,乃為當然(民法第八一九條參照)。又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不在此限(第一○三三條第一項)。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二項)。蓋於此情形,對第三人已無保護之必要也。
清償債務之責任
夫之責任 左列債務,由夫個人並就其共同責(一○三四條)。
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本項之設,其立法旨趣與第一○二三條第一款同,不贅。
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本項之設,其立法旨趣與第一○二三條第二款同,不贅。
妻因第一干零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 本項之設,其立法旨趣與第一○二三條第三款同,不贅。
除前款規定外,妻於婚姻關擔之債務 所謂妻以共同財
產為負擔之債務,指除前項妻因第一○○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外,凡妻以共同財產為負擔之債務均屬之。共同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既屬於夫,故妻就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應由夫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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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9.23.出刊,第9-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