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已刊文章,請點閱版首左側目錄】

白話親屬法(59                盧立人

甲、夫之責任  左列債務,由夫負清償之責(第一○二三條)。

(一)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夫於結婚前所負債務,與妻無涉,自應由夫自行負清償之責。

(二)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依前述各條規定,聯合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均由夫為之,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自應由夫負責清償,其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債務亦包括在內。

(三)妻因第一千零三條所定之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  妻於民法第二○○三條規定代理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不啻為夫所為,對夫直接發生效力,故應由夫負清償責任。

乙、妻之責任  妻之清償債務責任,可分為應就全部財產負清償之責及就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兩種。

(一)左列債務,由妻負清償之責(第一○二四條)。

壹、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妻結婚前所負債務,與夫無涉,自應由妻自行負清償之責。

貳、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此專指妻個人,如自行經營某一事業所負之債務而言,不包括依本法第一○○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在內。

(二)左列債務,由妻僅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第一○二五條)。壹、妻就特有財產設定之債務  妻之特有財產,並不入組聯合財產,而自保有其所有權,故就特有財產設定之債務,如妻以其所有樂器為質,貸款新臺幣二萬元,屆清償期時,自應以其特有財產清償之。

貳、妻逾越第一千零三條代理權限之行為所生之債務  日常家務,妻本有代理其夫之權,但濫行使用,則逾越其權限,與無權代理同(民法第一一○條參照),其因此所生之債務自應由妻就其特有財產負責清償。如中等收入之家庭,妻竟不知計算,購買價值新台幣數十萬之音響,此時自應由妻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

五、聯合財產制中家庭生活費之負擔  家庭生活費用包括甚廣,舉凡夫妻之生活費、子女教育費、醫藥費等皆屬之,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由夫負擔。唯夫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其費用之數額,應按實際上之需要與夫之經濟能力定之(參見二十一年上字第二五八○號判例),如請求一次預付十年之生活費用,即非正當(參見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二四五號判例),如妻無不能同居之正當伸理由而拒絕同居者,固不得向夫請求別居時期之生活費用,惟民法上已不認妾之身分,納妾未經妻明示或默示之同意者,其妻因此請求別居時之生活費用,自可認為正當(四十一年臺上字第九一二號判例)。易言之,妻有正當理由而與夫分居時,夫仍應負擔妻之生活費用,即家庭生活費用,此與法定扶養義務不同(五十年臺上字第二六八三號判例)。但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第一○二六條),民法設此規定,乃以夫一旦無支付能力,如常年失業,且臥病在床,家中毫無長物,若不責令其妻負擔,家庭組織勢必解體,要非夫妻相助之道,至此種負擔,包括妻之有財產及特有財產在內。

各界惠賜各類創作稿件,emaillulijen46@gmail.com 

  歡迎轉載,但務請註明出處    --編者—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9.21.刊,9-2700




刊登日:2020/9/21
瀏覽人數: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