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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親屬法(58                盧立人

此外,「聯合財產由妻管理時,第一千零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三十條關於夫權利義務之規定,適用於妻,關於妻權利義務之規定,適用於夫」(第一○一八條第二項),使權利義務關係,臻於明確,而免爭議。

乙、使用收益權  在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之各國,皆許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我民法亦明定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第一○一九條)。至使用收益之責任,各國法例不一,日本民法規定使用收益須依其用法為之(日民第七九九條第一項)。瑞士民法規定應與普通用益權人負同一責任(瑞民第二○一條第一項)。本法關於此點,雖無明文規定,在解釋上,夫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使用收益妻之原有財產(民法第四三二條參照)。「但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後,如有剩餘,其所有權仍歸屬於妻」。

丙、處分權  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雖得管理、使用收益,然不能謂其不經同意,即當然有處分權,日本民法認處分孳息,無須得妻之承諾(第八○二條)。瑞士民法規定,妻之現金,及其他代替物等,夫可自由處分(第二○一條第三項)。德國民法則規定為家用之目的起見,夫可自由處分。我民法規定,原則上,「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妻之同意。但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不在此限」(第一○二○條第一項)。此雖係賦予夫以便宜行事之權,但是否為必要,似應以客觀情事定之,而非宜任由夫之主觀決之,以免夫之濫用處分權而損及妻之原有財產。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妻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二項)。所謂已知,即明知之謂;可得而知,即應知而不知之謂。依情形可認該財產屬於妻,則其夫無處分權,事極明顯。如第三人係屬惡意,法律自無予以保護之必要也。此時,夫之處分,應屬無效,妻自得依法為其有利之主張。

至於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本於夫妻日常生活互為代理之代理權範圍內,有處分權(第一○二一條),如甲因戰事與其家屬隔絕,匯兌不通,其妻因維持伊與子女所需食糧而出賣房屋(聯合財產),係在民法第一千零三條所定代理權限以內,尚非無效(參見三八年穗上字第二八一號判例)。又為保全妻之財產起見,關於妻原有財產,夫因妻之請求有隨時報告其狀況之義務(第一○二二條)。蓋聯合財產,包含妻之原有財產在內,如夫管理或處分不當,妻即不免發生損害,故本法賦妻以檢查權,俾其明瞭財產狀況。必要時可為適當之補救也。

四、聯合財產制夫妻清償債務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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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9. 18.刊,9-2699






刊登日:2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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