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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親屬法(55) 盧立人
夫妻之一方為財產上之處分,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方
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依民法第一○二○條(聯合財產制)規定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妻之同意,而第一○三三條(共同財產制)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如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顯無繼續維持其原訂財產制之意,自難強其沿用,理應准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原有財產,管理顯有不當,有
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此時自應准由他方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是否管理「顯有不當」,宜從客觀上斟酌,以期公允。
伍、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己達六個月以上時自宜
夫妻之一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以符實際。
睦、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本款為概括之規定,其事由是否重應
由提出請求之一方舉證。
法院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基於債權人之為
裁判的非常法定財產制)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第一○一一條)。蓋債權人對於夫妻之一方的財產已為扣押,若因夫妻財產制之關係,如聯合財產制,雙方仍各保有其所有權,共同財產制仍各有其應有部分,而發生糾紛,不能供其清償,良欠允洽。民法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乃許其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利清償。至其請求有無理由,法院有以職權裁量之自由,與前(第一○一○)條之規定同。又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時期,應自法院宣告之時為始,則亦與前條無異。
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者,婚姻當事人間於結婚前後以定其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關於財產關係之制度也。易言之,約定財產制乃以夫妻財產契約,為其要素。茲先述夫妻財產契約之改廢及其要件,後及各項特有財產之規定。至約定財產制之種類及內容,其詳俟於本節第四款述之。
夫妻財產契約之改廢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可否契
約改用他種財產制度,各國法例不一,有允許改廢者,有禁止改廢者,有允許改廢而須合於一定之條件者,已如前述。我現行民法乃採前之立法例,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制(第一○一二條),以尊重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所謂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乃使原契約歸於消滅,改用法定財產制,不再另行訂約;所謂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乃使原契約歸於消滅,另行訂約變更財產制之種類。如原約定者為共同財產制,新約定者則為分別財產制是。
夫妻財產契約之要件 依我現行民法之規定,夫妻契
約之要件,有下列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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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出刊,第9-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