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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親屬法(53                盧立人

(二)動產及所得共同制  動產及所得共同制者,其共同之範圍,僅以結婚時之動產,及婚姻後之所得為限。

(三)所得共同制  所得共同制者,乃結婚前之財產各歸私有,結婚後之所得,則為夫妻共有。

丙、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者,夫妻各對其本人之財產個別享有其所有權、管理權及用益權,與未結婚時無異,至共同生活之費用,則由夫妻雙方負擔。

丁、統一財產制  統一財產制者,乃雙方財產集中於夫之一方,而為一個財產關係,妻除特有財產外,其餘財產所有權均移轉於夫,妻僅取得該財產估定價額之請求返還權,現瑞士採行此制。

戊、奩產制或嫁資制  奩產制者,乃妻之財產指定一部分為奩產,由夫管理,但其所有權仍屬於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與妻均以不得處分為原則,婚姻解銷時,則以之返還於妻,現法國採此為約定財產制。

上述五種財產制,利弊互見,就共同財產制言,此制固然適合婚姻之性質,惟妻之犧牲頗鉅,且於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後,其財產之計算極為困難。次就統一財產制言,此制雖於分割財產時,計算較易,然妻之財產為夫吸收,其犧牲亦甚鉅。至分別財產制,則與我國國情相悖,且有傷於夫婦和睦,要非良制。而奩產制,必將因女子有繼承權而歸消滅,我國固不復見,他國尤然。由是以觀,上述五種財產制中,惟聯合財產制,既便於夫妻生活之維持,又足以維護雙方之權利,故本法採為法定財產制。

至夫妻間之財產關係是否必採上述之法定財產制,抑或能否基於雙方當事人之意思另訂特別之契約,其詳容後述之(本節第二款)。

        第二款、   

  1. 概述  夫妻財產契約,乃一特種契約,各國法律於此種契約,

是否適用契約自由之原則,及自由範圍廣狹之規定,不一其例。分析言之:有許婚前訂立契約者,如法國、比利時、德國、奧國、荷蘭、意大利、瑞士、土耳其、西班牙及南美洲數國是。

有不許婚前訂立契約者,墨西哥即其著例。又婚後訂約,能否變更或廢止,亦有三例:

  1. 允許契約變更者,如德、奧諸國。

  2. 禁止變更者,如比利時、荷蘭、意大利、日本諸國。

  3. 允許契約變更,但須在特定條件範圍內者,如瑞士、土

耳其諸國。

第就契約自由範圍言之,亦有二例:

  1. 主張有限制自由者,即於法律所列舉各種制度中,任

擇其一,但不能變更其內容,亦即整個制度之採擇自由也。瑞士、土耳其、德意志諸國採之。

  1. 主張無限制之自由者,認法律雖列舉若干種制度,此

僅供當事人訂約時之之採擇,非有拘束之效力,如當事人自訂他種辦法,或以其中之一種制度而參以他種制度,均無不許也。法國、比利時、荷蘭、日本、西班牙等國採之,至我國之規定如何,容於以後各項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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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9. 11.刊,9-2694




刊登日: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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