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已刊文章,請點閱版首左側目錄】

白話親屬法(52                盧立人

夫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其支付標準,應按實際上需要,與

夫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二十一年上字第二五八○號、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五九○號、三十年滬上字第一五○號等判例),並以維持妻之最低生活為原則,亦即應類推適用第一一一九條規定(三十年滬上字籌一五○號判例)。

但妻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而拒絕同居者,不得向其夫請求支付別居時期之生活費用(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七五號、四十一年臺上字第九一二號等判例)。家庭生活費用,應包括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三十八年穗上字第二八一號判例)、醫藥費用(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七一號、三十三年湘粵上字第九三號等判例)在內,但均以必要部分為限,故夫對於妻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於妻所不需要之數額及時期,無支付之義務(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二五四號判例)。

關於夫妻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其

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惟依民法第一一一七條第一項規定,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三二七○號判例)。

     第六節夫妻財產制

  1. 概說

一、夫妻財產制之意義及其種類  夫妻財產制者,乃婚姻繼續中關於夫妻財產上之關係,為發生一定之效果所設立之制度也。易言之,凡夫妻各自固有之財產,因婚姻關係發生後,其所有權應發生如何之變動,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應歸屬於何人,其管理、使用、收益,應如何規定,夫妻所負之債務,應如何清償,及其共同生活之費用,應如何負擔,皆須有詳細之規定,以為適用之準繩。故各國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度之規定甚詳,蓋近年以還,女子職業日見發達,且享有財產繼承權,倘無詳密規定之夫妻財產制度,於適用上殊多不便。因之,本法乃特設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亦所以順應現代法律思潮,而便於適用也。考各國法律於夫妻財產制度之規定不一,要可別為下列五種,茲述於後。

甲、聯合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者,妻之財產,除特有財產外,集中於夫之一方,其與財產之共同有別,蓋妻對於原有財產也仍保有其所有權,僅由夫一方管理,但夫對妻之財產有用益權,在特定之範圍內並有處分權,此其特質。亦為我舊法所規定,新法則有不同,其詳容於本節第三款述之。

乙、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者,乃夫妻之財產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由夫管理,但於共同財產關係終了時,雙方或其他繼承人得將共同財產分析,此種財產制又可分為三種:

(一)一般共同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者,乃不問婚姻成立之前後,全部財產為夫妻所共有。

各界惠賜各類創作稿件,emaillulijen46@gmail.com 

  歡迎轉載,但務請註明出處    --編者—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9. 10.刊,9-2693




刊登日:2020/9/10
瀏覽人數: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