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已刊文章,請點閱版首左側目錄】

白話親屬法(49                盧立人

此乃夫妻日常家務代理之特色。但夫或妻名義之不動產、存款、或有價證券,一方基於日常家務代理權而處分時,仍應以他方名義為之,以適應近代交易之劃一性,並表明其係處分他方名義之財產。

參、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效力及限制  凡因日常家務行為所

生之權利義務,如係共同處分財產者,由夫妻共同取得權利。如係處分夫妻一方名義之財產,其權利義務僅就財產之名義人發生。又妻因第一○○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由夫負清償之責(民法第一○二三條第三款、第一○三四條第三款、第一○四三條、第一○四六條第三款),故妻因代理日常家務行為而生之債務,無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均應由夫負清償之責(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二六八號判例)。妻對此頃債務,應否負責,則視其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而異,如屬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之債務,在法定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如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民法第一○二六條、第一○四七條)。在共同財產制,則家庭生活費用,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個人亦應負責(民法第一○三七條),亦即與夫共同負責。故妻在原則上僅就夫無支付能力時,始負其責,此時妻須直接對第三人負擔此項債務之清償責任,但非夫妻負連帶責任。如非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債務,妻即不負清償責任。

妻與第三人約定不屬於日常家務之事項者,為質的越,

除有夫之授權外,為無權代理,非經夫之承認,對於夫不生效力(五十年上字第三六四號判例);屬於日常家務之事項,而超過夫妻共同生活之必要程度,為量的逾越,例如購入數量過多是,此種情形,如其購入數量可分者,就其全部,須經夫之承認,始能對夫生效,蓋逾越日常家務代理權範圍以外之行為為無權代理性質,應適用民法第一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故無論質的或量的逾越,未經夫承認前不能使夫負責;但妻均應就其行為負責,惟不能以聯合財產,共同財產清償其債務,而應以妻之特有財產或分別財產,負責清償(民法第一○二五條第二款、第一○三四條第三款),此與一般代理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一○條)而不負履行責任者不同。又妻之代理行為,雖逾越日常家務之範圍,如構成民法第一六九條之表見代理,夫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例如持夫之印章作成買賣契約是。又日常家務範圍內之侵權行為,唯妻個人負責(民法第一○二四條第四款、第一○三五條第四款、第一○四三條、第一○四七條),例如妻於買菜時竊取他人財物是。但一方宣告禁治產,夫為妻之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八七條之規定負其責任。按日常家務,夫妻均有處理權,且不得請求報酬,自應互負以與處理自己同一注意之義務(民法第五三五條)。

各界惠賜各類創作稿件,emaillulijen46@gmail.com 

  歡迎轉載,但務請註明出處    --編者—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9. 8.刊,9-2691




刊登日:2020/9/8
瀏覽人數: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