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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親屬法(47                盧立人

 不遵從命為同居之判決者,他方得據以請求離婚。依四十二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八號解釋: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五款情形」。因此,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九九○號判例)。

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居者,他方不負支付生活費用之義務(二十三年上字第一六○一號、二十四年上字第三六九號、二十四年上字第一九二三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七九號判例)。

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者,雖不構成侵權行為,然可認為債務不履行,他方因此而受之損害,自得請求賠償(參閱民訴法第五七二條第二項),並得與同居之訴合併提起(同上),但以財產上之損害為限。非財產上之損害,法無明文,不在得請求賠償之列。因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明定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故也。又性交當然為婚姻之內容,可解為包括同居義務之內,性交之根本拒絕,亦為婚姻義務之違反,然於善良風俗及配偶之健康有害,或有正當理由而不同居時,此義務自得停止

肆、夫妻同居之訴  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他方得提起同居之訴。此種訴訟,為專屬管轄事件(民訴法第五六八條第一項)、未成年人亦有訴訟能力。但原告及被告,必須為夫妻雙方,第三人無提起此訴訟之餘地。夫妻同居之判決,雖不得強制執行,已如前述,惟傳案勸導,仍無不可(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四七號解釋)。

伍、夫妻的別居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可否請求別居,法無明文,司法院雖於十二年院字第七七○號解釋認為: 「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仍得請求別居」。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七號解釋稱:「夫納妾,違背夫妻互負貞操之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此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本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二所謂妻請求別居,即係指此項情事而言,非謂提起別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至別居後之生活費用,即家庭生活費用,若妻無財產或有財產而無民法第一○二六、一○三七、,一○四七、一○四八條之情形,均應由夫支付(院字第七七○號解釋),並應以實際上之需要及夫之能力定之(二十一年上字第二五八○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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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9. 3.刊,9-2688




刊登日: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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