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已刊文章,請點閱版首左側目錄】
白話親屬法(9) 盧立人
第二節 親 系
親系,連絡親屬相互間的系統。本法仿照多數的立法例,分
血親親系與姻親親系兩種,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血親的親系,可以分別為:
甲、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舊律叫做本支,在血統的延續上,是直上、直下的
狀態。也就是己身所從出,或是從己身所出的血親(本法第九六七條第一項)。
所說的己身所從出,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推到上輩的血親。所說的從己身所出的,例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及推到下輩的血親。
再說「妾」在現行法中,雖然沒有規定,但是對於是從己身所出的子女,則是直系血親(參見司法院院字第五八五號解釋)。
旁系血親,舊稱旁支,在血統之連繫上非有直上直下之系統,即非直系血親,然與己身出於同源之父母。(本法第九六七條第二項)。如兄弟姐妹,雖非直系血親,然與己身出於同源之父母。他如伯叔父、姑母、舅父、姨母、堂兄弟姐妹等,由己身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分支者,皆為旁系血親也。如子女因父為贅夫從母姓時,該子女與其父之血親間之血親關係,並不因從母姓而受影響(參見二十七年滬上字第一一七號判例)。再則續娶後所生子女,為前妻所生子之旁系血親,均非前妻所生子之直系血親(參見院字第二二四一號解釋)。
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區別之實用頗多,散見於本法各條。如直系血親問不得相為婚姻,而旁系血親則限於八親等以內,不得相為婚姻(民法第九八三條)。又如扶養之權利義務,先於直系血親相互間,而旁系血親則僅限於兄弟姐妹相互間有之。
乙、尊親屬與卑親屬
尊親屬者,系統在己位之上,凡父母或與父母同輩之尊長及其同輩以上之親屬皆是。又可分為:
1,直系血親尊親屬 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己身所從出之血親也。凡父母,祖父母以上之直系血親皆是。
2,旁系血親尊親屬 旁系血親尊親屬者,與父母同輩以上之旁系血親也。如伯叔父、伯叔祖等皆是。
卑親屬者,系統在己位之下,凡子女或與子女同輩之人及其以下之卑幼者皆是。又可分為:
1,直直系血親卑親屬 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也。凡子女、孫子女及其以下之直系血親皆是。
2,旁系血親卑親屬 旁系血親卑親屬者,與子女同輩以下之旁系血親也。如姪、姪女、姪孫及其以下之旁系血親皆是。尊親屬與卑親屬區別之實用,亦散見於民法各條。如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得為離婚之原因(本法一○五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又如遺產繼承人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列於第一順位(民法一一三八條)等皆是。
歡迎各界惠賜各類創作稿件,email:lulijen46@gmail.com
並歡迎轉載,但務請註明出處 --編者—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7.13.出刊,第9-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