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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又新二○○○天(7      盧立人

--一個「迷你」機關的自述

(三)你、我、他∼釐清本會與興建機關問之權責

早年的中央住福會是隸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執行單位,雖負有輔助公教同仁購置住宅的責任,但限於本身的組織規程,以及既有的相關法令,其權責實屬有限。以興建公教住宅來說,自草擬計劃、工程招標、工程施工,必要時的變更設計、監工、驗收、經費結算、分配等等,都是興建機關的權責。

住福會為便於各機關學校執行行政院頒訂「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作業要點」內之「就地改建」業務,特依據實際工作經驗,研訂「作業注意事項」以供各興建之機關學校參考。

並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義印行多年,各興建中央公教住宅之機關學校,幾皆沿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本會又再分函各興建中央公教住宅單位,除重申此一「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外,並表明本會對各興建機關之權責,向予尊重,以示權責分際。如興建單位偶有疏於注意時,本會則建請參照前述「作業注意事項」,並本公平、公正原則,妥慎研處。

同年六月三日又發函闡明:各興建機關辦理就地改建業務,均委託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及全程監造。而各興建機關與建築師亦均訂有委託契約書,再依據建築師之規劃設計向建管單位申領建築執照後辦理發包。再由興建機關與承商訂立工程合約後施工興建。

基上所述,有關工程之變更設計,實乃興建機關之權責,本會向予尊重。八月五日特又於函文中說明本會除重申「作業注意事項」外,尤在貫徹執行八十三年六月一日院函核定修正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以釐清本會與各興建機關間之權責。

(四)有板有眼∼訂定「就地改建提交住福會部分住宅分配原則」。

本會歷年來辦理輔助公教人員自購住宅貸款之配額,係依據每兩年一次所作之調查資料,參酌資金狀況,或集體興建住宅情形,並依合於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規定,應受輔助之人數比例,核定中央各機關學校應受輔助之配額。

至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完工後提供本會分配部分,以往雖係參照前述原則辦理,但由於提供本會分配的戶數實屬有限,而待分配之機關眾多,在僧多粥少的情形下,如何訂定公平合理的規則,以為今後作業的依據,成為我們需要深思的課題,幾經斟酌,乃研擬「中央各機關學校眷舍就地改建提交住福會部分住宅分配原則」一種,於八十三年六月八日簽奉核定,其主要內容為:

      1)調查統計改建地區之中央各機關學校急需公教住宅 (含輪調宿舍、職務宿舍、首長宿舍)之人數。

2)依各機關急需公教住宅總人數與該地區可分配之戶數,求出可分配之比例人數。

3)按分配比例人數與各機關急需住宅之人數,決定該單位之分配戶數。凡較小單位其人數不及分配人數時,如可分配住宅戶數較多時,得考量以若干人數較少單位合併計數,再由各該單位抽籤決定當年分配戶。

其已獲分配者,次年不得再參加分配,應俟各該組成單位均獲分配後,始得再行參加抽籤。

4)獲分配之各機關學校,如無符合資格人員可配售時,改

由其他具有可配售資格者之單位分配,但不得違反第及第目所所定比例分配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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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6.10.刊,9-2629

 




刊登日:2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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