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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三審狀例概輯76    盧立人

例三十四   偽造文書B

臺中地院僅憑拍案之緊急通知及契約書附款等一冊,據為被告「保值圖利」之罪證,而檢察官又以「與偽造文書罪既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欲加諸被告「保值圖利」罪名,殊難令人甘服。

蓋遍查該緊急通知及契約書附款上之簽名,並非被告王五親筆所簽,而乃是他人假被告之名發出緊急通知, 鈞院對照被告王五之歷次庭訊筆錄簽名,以肉眼即能分辨,可知絕非卸飾之詞。

至契約書附款上,則根本無被告之簽名。

檢察官竟認共有「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利之罪嫌」,尤為無稽。

被告王五既無偽造文書罪責,更何從而生「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尤有進者,臺中高分院檢察官竟認被告「縱無法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亦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文書罪」,更屬誤會。

蓋所謂公文書者,誠如檢察官上訴書所稱,乃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見xx年度三上字第xx號上訴書第一頁背面第二行起),而  鈞院二十年上字第六六八號判例對「刑法上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而言。故雖公務員制作之文書,而非基於職務上關係所制作者,仍不得以公文書論。

上訴人偽造總司令部秘書廳電文,僅為對於其個人介紹事件而發,本難認為職務上制作之文書。

原審論以偽造公文書罪名,已屬誤會」論述甚明。

而檢察官上訴書所引院解字第二八九一號解釋(二八九三號解釋方為與偽造文書罪責有關者,但與本案亦不相侔),與本案更屬風馬牛,可謂即興之作。

且臺灣省政府xxxxxxxxxx字第xx號覆函對該廳第x科之職掌及其前所出具之「本科同仁眷屬林子、王丑等於xx年度xxxx日購得xxxxxx段第xxxx號旱地共二、○○五、五七五坪,供作退休建屋住用」之科函性質,均有詳盡之說明。

該廳覆函為公文書,自應有其公信力。

函內在在說明被告王五不僅不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罪責,更與刊法第二百十一條所定之犯罪要件不符,何以檢察官對此明顯之法律規定,竟均誤會,實令人難以索解!

    總上所陳,被告王五絕未與熊六共同出具不實之公文書,以供作購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證明文件,更無保值圖利之犯意與犯行。

被告王五一生奉公守法,盡忠職守,服膺公職達四十餘年,而今將屆退休,始盡畢生積蓄,購原係郊野之少許土地,籌屋安居,以作晚年安養之所,未料竟被誤認有偽造文書暨保值圖利之嫌,實令被告痛心疾首!

若然,則今後誰敢為國效命?為政府效力?幸經原審明察,判決被告王五無罪,而檢察官既未能明確指出原審之「違背法令」,純係無的放矢,竟而提起上訴,其毫無理由之可言,實顯而易見。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依法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判決,用張法治,而保善良。實為德便!

          

最高法院刑事庭       公鹽。

                 xxxx xx

                                  具狀人     盧立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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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6.1.刊,9-2622




刊登日: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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