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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三審狀例概輯71    盧立人

例三十三   貪污等

例三十三   貪污等案答辯

刑事答辯狀           原臺灣高等法院

                       xx年上訴字第xx

答辯人

即被告       x歲 住x市縣 xxxx

為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不服原臺灣高等法院xx年度上訴字第xx號貪污等案件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依法答辯事:

    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上訴書理由一、稱:

  1. 查本件檢察官起訴及一審有罪判決,認被告等有共犯圖

利及偽造文書罪,係依據被告等在調查局之自白及其他相關證據,認為被告等明知申請建造執照之兩筆土地(臺北縣xxxx小段x號),與相鄰之Z號國有土地,均為畸零地,依照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以下簡稱「畸零地規則」),應合併使用,乃竟共同圖利,先由被告官三將送審之配置圖作不實之修改(按此事實,原判決亦未否定),將圖上右側曲折地形拉直,以隱瞞畸零地形,兩人並先後在審查表土「基地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項目內,劃「/」記號,用以表示不予審查等情。

原判決則以申請建造執照之兩筆土地,符合畸零地規則第五條第一、二款、第六條之規定,可予核發。

對於應否與Z號土地合併一節、置再不論。且對於與圖利罪有牽連關係之偽造文書罪部分,亦未悉予論證評斷,已有理由不備及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見xx年度上字第xx號上訴書第一頁)。

且查原判決事實欄載:

「公訴意旨略以: 一、、陳二條xx縣政府技士,於民國xx

xx月至xx年底,承辦建造執照之核發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xxxx月間,承辦審核DD建築師事務所職員官三所承攬設計之黃子所有坐落xxxxxx小段XY號兩筆土地上興建廠房之建造執照申請案,明知該申請基地與鄰地即同地段Z地號土地均為畸零地,未依規定與鄰地合併使用,亦無保留供鄰地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不得建築,竟基於共同圖利於官三及黃子之意,由陳二授意官三在送審之配置圖,作不實之修改,將右側曲折地形拉直,以隱瞞畸零地形,並在建造執照審查表上都市計畫類別第九項「基地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欄劃「/」,陳二即於審查時,以基地為非畸零地,故不審查該項,並為不實之簽證,准予發給xx建造字第xx號建造執照,使官三不法獲取黃子交付以為費用之利益新臺幣(下同)xx元,並共同使黃子因而節省購置鄰地之費用支出,及保留部分面積以供鄰地合併使用之損失。」(見判決第一頁背面)

而原判決於「理由」欄二、稱:

「按公訴人認定上訴人等有前利犯行,不外以上訴人等於調查站調查時坦承申請建築之土地,不合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以下簡稱畸零地規則)之規定,而由陳二授意官三於送審之配置圖作不實之修改,以隱瞞畸零地形,並在建造執照審查表上劃記號表示符合規定,結果致矇騙長官核發建造執照,以為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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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5.25.刊,9-2617



刊登日: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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