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已刊文章,請點閱版首左側目錄】

刑事上訴三審狀例概輯67    盧立人

例三 十   違反稅捐稽徵法案C

本件原判決認定胡和、陳平於六十九年實際領得之工資各為新

臺幣(下同)四萬二千元、三萬一千元,而被告陳三浮列胡和、陳平全年薪資所得各為七萬一千一百元、四萬七千元(參見原判決事實欄)而以上開事實,已據被害人胡和、陳平指訴明確,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檢舉書、薪資扣繳憑單附卷可稽為論據(以上見原判決理由欄第二項)。然查:

  1. 卷附中華民國xx年三月九日由胡和、陳平具名呈送高地

方法院檢「察」處之「申請狀」內稱:

「民胡和、陳xx號。負責人:陳三)任包裝工,以日薪一

百八十元計算,時斷時續,持續約一年餘,得薪資計約五萬一千餘元,不意該公司浮報薪資所得七萬餘元,超支二萬餘元,致而影響民年度綜合所得稅繳,乃向高雄市國稅局查詢並接受該局建議,循由檢舉尋求解決......

從而可見,胡和、陳平之所得,顯非高雄市國稅局xxxx

xxx財高國稅法字第xx號致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函內所附「檢舉書」所列之「四萬二千元」及「三萬一千元」,其「顯有瑕疵」,不言自明。

2、胡和於xxxx日原審庭訊時,經詰以:

「被告如何漏稅?」答稱:

「我認為我沒有賺那麼多錢,他虛報。」又詰以:

「你一天工資多少錢?」

「忘了。」再詢以:

六十七年你入公司時工資多少,六十九年工資多少?」答稱: 「都記不得了。」再詢以:

「你六十九年所得稅交多少錢?」答稱:

「不知道。」

陳平於同日庭訊時,經詰以:

「你每天工資多少錢?答稱:

「記不得了」

(以上均見xx年三月二十七日臺南高分院訊問筆錄)

從上引胡和、陳平兩人之供述,根本不能確定其六十九年之所

得,究為若干?是其陳述均有重大瑕疵,原審自應究明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依前引 鈞院判決所示之旨,原判決之違背法令,不言自明。

且原判決謂「已據被害人胡和、陳平指訴明確」,而依上引該二人在原審之供述,顯有「證據矛盾」之違法。

  1. 查卷附之高雄市國稅局函內,除檢送胡和、陳平之檢舉及

所得稅扣繳憑單外,並未提出被告陳平有阿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證據,亦未依前引財政部所訂「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標準」指陳合於何種標準,以此種毫無內容之函件,作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自亦有背於「證據法則」,蓋高雄市國稅局函件本身,並不能作為被告陳三犯罪之證據。且被告於xx年一月十四日呈原審之上訴理由狀中,附有胡和六十八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其全年所得為八四、○○○元,平均每日工資為二三○元,絕非胡和所稱之一八○元,且其六十十九年所得何能僅及六十八年年之半數?況亦不能僅憑其片面之詞,而認被告陳三有浮報情事,其有背於採證法則,更不待言。況 鈞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六四四四號判決明示:「刑事訴訟法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並不限於具有認定犯罪事實能力之證據,其有關證據憑信性之證據,即用以證明證據之信用性者,亦包括在內」(載第二六一期司法周刊第二版之下端),本件胡和母子之檢舉書,指被告陳三虛列其薪資,其證據之信用性如何?原審未予調查,顯非適法,蓋是否凡薪資所得者,檢舉其薪資為僱主所浮報,即不問皂白,均予採信,則僱主勢必人人自危,不僅造成社會之不安,亦難令人甘服!

各界惠賜各類創作稿件,emaillulijen46@gmail.com

  歡迎轉載,但務請註明出處    --編者—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20.5.19.刊,9-2613

 




刊登日:2020/5/19
瀏覽人數: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