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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能為民做什麼?(下)  盧立人

    更有一例,五十年前的一位佃農,把當時耕種的田地,依法令及契約規定,心甘情願的交給某校辦學,頗獲好評。五十年後,這位佃農的兒子大發孝心,為了紀念乃父,要求「配售」建在這塊土地上的公教住宅,而這所學校的主事先生,也都是洵洵儒者,感於世道淪落的今日,竟有類似「二十五孝」的故事,乃慎重其事,經頗有「權力」的會議通過,轉報給住福會,面對這些案件,筆者曾無奈的說:是否在這塊土地上放過風箏,灑過童水的小朋友,長大以後,為了毋忘先人,都可以來要求分配公教住宅呢? 清末民初的「二十年目睹怪現狀」,以昔視今,似不多讓。

還有依照規定,不能同意配售的案件,竟也被指為是否有弊端?是否要圖利他人?我們實在不懂,這種邏輯如何推理而來?房子還在那裡,未動一磚一瓦(現在房子似已無瓦了),由各興建機關自行或移交國產局管理,住福會有何弊端可言?又能圖利誰?何況分配給住福會的公教住宅,依規定,除少數作為首長宿舍外,都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計的是全體公教人員之福利,這種連「莫須有」(有人在電視上對這三字另有解釋,茲從俗)都談不上的帽子,真要讓南宋的岳鄂王含笑九泉,因為其冤不孤了。

    筆者曾不祇一次對同仁強調,任何案件,絕不預設立場,一定要做到客觀公正,話雖如此,但凡依規定不能同意的案件,幾乎異口同聲的指責住福會,而住福會面對的是十數萬同仁,如不嚴守法令,試問公理正義何在?如果不能堅守法令的最後防線,崩潰的不僅是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制度,而是整個社會的淪喪,我們寧可做「待」罪的羔羊,卻不能泯滅自己的良心!

這些林林總總,探究起來,實在是民主過頭,法治不張所致,苟卿、韓非的由儒而法,恐有其點滴在心頭的感受。

民國八十年,筆者任職行政院青輔會,推展法治播種服務,即有感於社會亂象,乃緣於法治教育不足,所以從小學生開始,灌輸其法治觀念,勉算有了初步的迴嚮,而轉職中央住福會後,更深感公教同仁乃至社會大眾的法治觀念,有待培養,且已到刻不容緩的地步。蓋涉及弊案的公務員,如非出之「故意」,而是「誤」蹈法網,即緣於此。

再則,確實依法行政,乃公務員的「抗G衣」,堅固的「堤防」。不如此,終將為濁世的洪流沖跨,則所謂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恐均是「海市蜃樓」。

此外,筆者尤以為,公務員之工作,固為職業之一,然如人人將之視為事業,乃至志業,抱持敬業不懈的使命感、責任心,廉潔自持不渝,則行政工作,不革自新;國家之競爭力,不提自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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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19.12.10.出刊第9-2510




刊登日: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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