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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能做什麼?(上)           盧立人

   近來,仍有些弊案牽涉到公務員,涉案的公務員也多表示,並無「圖利」之意,而「圖利」與「便民」,又往往僅一線之隔,如何拿捏,實在需要「審慎」!

    筆者在擔任公務員期間,常感大家平日所謂的打倒「特權」,在以前,特權似乎尚是少數,於今則不然,幾乎人人都要求享受特權,個個皆要把自己的利益建築在別人的不法上。

「特案」、「政策決定」幾是公務員耳熟能詳而須經常面對的課題,殊不知就層級較低的機關而言,如何能有「政策決定」權,外界明知法令行不通,卻強要別人違法。

筆者常說:刑法規定,公務員依照法令的行為不罰。

易言之,不依法令的行為,則可能因情節的不同而受到處罰。

如上所說,「便民」與「圖利」,往往僅一線之隔,很多人硬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要把公務員推向「線外」。

筆者多年來強調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因為奠定法冶的基礎,才是國家長治久安之道,可惜叫好不叫座。而各項活動,諸如晚會、運動會、園遊會等,雖也能聚集人氣,發揮團隊精神,且此類活動,更需要縝密的規劃,全面的執行,不容絲毫疏失,否則,難免「折臂」之虞。

但曲終人散,似也如船過水無痕,其影響實在有限。

因此,要為國家奠定不朽之根基,放眼古今中外,似唯深植法治的基礎,從小學、中學、大學乃至社會各階層,無論男、女、老、幼,推動全面的法治教育,才能「河清有望」。

公務員所感到最大的困擾,是要面臨紛至沓來沒完沒了的「陳情」、「關切」。且都是「情」有獨鍾,此情不渝,硬是情字在中央,法、理靠兩旁。

是以凡事「依法行政」,應是針對莫名的陳情、關切,甚至情緒性的指責,唯一可用的「藥方」。

遇到涉及權益事項,應請民眾、公務員,先看看各項規定是什麼,公務員能為民眾做什麼?不能為民眾做什麼?請了解:

公務員與民眾一樣,也是國家的主人,只不過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已。公務員既要執法,更要守法!否則,豈非真處於佛教徒所說的「末法」世界,則國家、社會乃至個人的前途何在?

   筆者常說:公務員應只有「法內情」而無「法外情」;有「服務的熱情」,而無違規的「人情」。

況且便民「不是縱民」;服務非可「為所欲為」,而是「為所應為」,「為所當為」,在這茫茫人海中,能否激起一些漣漪,或是波瀾,實非個人所敢企望,但至少多年來此「心」此「情」不渝。

    舉例來說,筆者即遇一位在南部服務的同仁,為了有屋無地(建屋土地租自財團法人)依規定不能申請公教貸款,卻先後麻煩八、九位不同背景的政治人物,出面關心,信函雖不如雪片,卻也稱得上前仆後繼,但皇天卻負了有「情」人,精誠所至,金石不開。

於是,繼之以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幸虧公教人員,尚非人人如此「夠力」,否則,以當時「中央住福會」,已累積了七萬多的貸款戶,如果每人九信,對準住福會,萬信齊發,其數字之驚人,實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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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19.12.9.出刊第9-2509

 







刊登日: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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