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已刊文章,請點閱版首左側目錄】

交通船失火事件           盧立人

又找出陳年剪報,民國94731日,屏東東港與小琉球間的交通船失火,造成傷亡事件,令人遺憾!

但從新聞報導得知:

漁船「漁東發」船長李富山,看到火燒船,魚也不撈了,拉近救生艇,拋繩救人,救了六十三人,拉到手都腫了。

最後,力氣使盡,手都在發抖。東琉線交通船主任張乾坤,協助四名溺水乘客獲救,最後把救生衣交給一名乘客使用,他因不會游泳而淹死。

在屏東基地服役的高嘉勇先生,忙著引導老人,小孩、孕婦跳下海,他看船艙都空了,才跳海待援。

捨身護子的母親陳秋萍女士,終也宣告不治。 

    從這些報導,讓我們看到台灣社會上人性光輝的一面,媒體似乎可以多作報導,希望李富山船長、主任張乾坤、高嘉勇先生、陳秋萍女士等的事蹟,就像名模林志玲小姐受傷時一般,因媒體的大幅報導,而廣為國人所知。

當年健康幼稚園林靜娟老師的事蹟,雖流傳較廣,而這幾位,也應該同樣的予以表揚,如此,我們的社會一定會更詳和樂利。

這次事件的責任如何,我們不能妄斷,但希望根本不要發生意外!

除了交通事業經營者,要確實做到檢查交通工具百分之百無任何機件問題外,對駕駛更應當如早年公路局規定,行駛蘇花公路的司機,不得外宿,不准喝酒。

乘客也要時刻有危機意識,所謂行船走馬三分命,不要抱著大家常有的心態,就是:我不會那麼倒楣,碰到這種事!

上船後,要養成立即穿上救生衣,就像坐到汽車前坐,要扣上安全帶一樣,如此,萬一有意外時,當可將傷亡降到最低度。 

    筆者在擔任公務員時,任職機關負責辦理中央機關員工自強活動,我每次一定請承辦同仁,會同遊覽車公司,嚴密車輛的檢查,不能有一點疏漏,開車前,就像空姐一樣,報告遇有萬一時,如何逃生,務使意外降到最低度,成為一種不可變更的規定。

幸好,到我七年後離職時,似乎連一點小的狀況都未發生過。筆者曾認真的把這項做法,列為工作報告的要點。 

    另外,要說的是,像火燒交通船事件,如果自己為了逃命,而傷害到別人,假如是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刑法對於「緊急避難」的行為,是不處罰的(請看刑法第二十四條)。

雖然法律規定如此,但仍希望看到人性的光明面。如果竟然有人藉「緊急避難」的名義,而報私仇,那一定逃不過法律的制裁,且不要忘了:「人在做、天在看」,自己良心的譴責,會更甚於法律的處罰!

歡迎各界惠賜各類創作稿件,emaillulijen46@gmail.com

歡迎轉載,但務請註明出處    --編者—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19.12.4.出刊第9-2506




刊登日:2019/12/4
瀏覽人數: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