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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宜由黨主席任閣      盧立人

    筆者近又撰文強調,我國係「雙首長制」,馬前總統亦迄以遵憲、行憲為己任,期無負「國民付託」!

     2020總統大選後,誰任國民黨主席,又成爭逐焦點!

筆者曾於200948日在世界日報「金山論壇」發表:

「依憲法總統不宜兼黨主席」一文,乃純就制度立論,不涉任何個人私見!

     馬曾總統在接受電視專訪時,似曾表示現在環境與以往不同,且戲稱要下「好幾次」命令才行,可見馬對黨政運作順暢與否,深知應不在於總統是否兼任黨主席!

試問:美國總統,是否民主、共和黨主席或黨魁?嚴格來說,美國民主、共和兩黨,並無所謂「黨主席」,僅有全國委員會主席,由全委會委員投票產生,任期兩年,而其主要工作,在於輔選與募款!

是以二百多年來,美國似未因無位高權重之黨主席,或總統不兼黨主席,而有憲政運作窒礙?

    蓋以黨魁而出任總理或首相,乃內閣制下產物,英國固其典型,日本、泰國等,莫不皆然,而我國為「雙首長制」,行政院長頗多近似內閣總理之處,諸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又憲法第58條規定: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另憲法第37條規定: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關此,僅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有除外規定: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且尤要者,乃憲法第53條規定: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從上所引,可見行政院長責職繁重,筆者管見:

如為期黨政運作順暢,國民黨宜藉未來黨主席改選,確立由「黨

主席任閣揆」制度,亦即在選舉前,宣示當選黨主席者,即由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任命為行政院院長!

    且任何政黨在立法院佔有多數席次時,則仿一九八六年三月,法國右派聯盟在國會選舉中獲勝,社會黨的「密特朗」總統,任命「戴高樂派」領袖「席哈克」為總理之例,任命該政黨主席為行政院院長!

蓋翻遍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並無明文規定,總統「應」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為總理,且當時密特朗深知,「左右共治」,必然產生若干問題,況社會黨內意見更多,縱令面對如許「壓力」,密氏仍義無反顧的實行「雙首長制」,其著眼點完全以國家制度為考量!

因之,我國如能儘早刪除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恢復憲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使「雙首長制」益形彰明,尤國家之幸!

    果真,則總統不僅超然於各政黨之上,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元首」,且更可確立「雙首長制」!則國民黨在我國憲政史上,更將佔有不可磨滅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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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19.12.2.出刊第9-2504




刊登日: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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