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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法律追訴權?        盧立人

    曾幾何時,「保留」法律追訴權,成為經常見諸報端的「時髦」用語。幾乎涉及誹謗或妨害名譽一類的事,當事人所發表的口頭或書面聲明,最後多半以「保留」法律追訴權,作為結語,以表達其「嚴正」之立場!
   
(四日)晚,見某新聞電視台發表的聲明,最後也是「保留法律追訴權」。筆者閱後,感觸良深。

不知那位法界「高人」,「發明」了這句話,於是社會大眾,甚至「專業」人士,都未加細察,而沿用「不疲」。
   
所謂「追訴權」,它有一定的時效,刑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甚明。犯罪的被害人,在追訴權時效期間內,隨時可以「追訴」,你「保留」也好,「不保留」也罷,這個「期間」並不因之而有所改變。

    反之,倒是有些追訴權,是可以「放棄」的,如刑法所規定的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或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就不得告訴(見刑法第二四五條)。而且上述的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不論「自訴」或「告訴」,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而且「撤回」之後,就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 」。

    再者,要特別注意的是,告訴乃論之罪,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只有六個月的告(自)訴期間(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所以,「保留」追訴權這句話,說了等於沒說,而且如前所述,在某些情況下,又能「保留」多久呢?
    
筆者為期社會亂象不再,二十多年前即自國小推展法治教育,
可惜叫好不叫坐,未獲倡言「法治」的行政當局支持。

     今見新聞電視台竟也有這句不具法律意義的用語 ,乃不得不把積在胸中已久的話,一吐為快。

     如果人人知法、守法,則不論什麼弊案、刑案,當可降至最低度,而國家的長治久安,也應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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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19.7.5.刊,9-2408

 




刊登日:2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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