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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刑(M0054Aa) 盧立人
我國古代,有五種輕重不等的刑罰:
按「書經」.「舜典」中載:
:「汝作士,五刑有服。」
漢代、孔安國、「傳」云:「五刑:墨、劓、剕、宮、大辟。」
秦、漢時為黥、劓、斬左右趾、梟首、菹其骨肉。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載:「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隋、唐以後為死、流、徒、杖、笞。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有笞、杖、徒、流、死為五刑。」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則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五類。
可見中國歷朝歷代,自始即注重法律,漢代「九章律」,是在李悝「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廄、興三律,「法經」大約成書在周威烈王十九年(西元前407)。制定的時間,約略與羅馬的「十二銅表法」相近,十二銅表法是由「查士丁尼」大帝在位時的名臣:「特裡波尼安」
「Tribonian」負責主持編纂的「查士丁尼法典」;在中國則是由李悝創意並負責制定;「法經」雖已散失,而彙集的斷簡殘篇,得知大概共有六篇。
由於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前。「盜法」是指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應如何處罰此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應如何處罰此的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可說「法經」中包括有實體法,也有程序法,分具刑法總則及分則的性質,甚至含有現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精神,筆者淺見以為,或未必定遜於十二銅表法。
二千多年前的墨子,即覺法律對治國的重要性,因而指出:
是故子墨子言曰:「古者聖王為五刑,請以治其民。譬若絲縷之有紀,罔罟之有綱,所連收天下之百姓不尚同其上者也。」
所以墨子說:「古時聖王制定五種刑法,確實用它來治理人民,就好比絲線有紀(絲頭的總束)、網罟有綱一樣,是用來收緊那些不與上面意見一致的老百姓的。」
現在大陸的國家主席習近平再三強調:依法治國,我們希望大陸的法律,不含任何的意識形態,能真正的達到法治之境,方是大陸全體同胞之福,中華民族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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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2017.12.13.出刊,第9-20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