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原國內版:www.lulijen.com/old.htm


        我國「獨立機關」之研究(12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係於927月通過,負責金融制度、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之決策討論,及委員提案等之審議,並依法執行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管理、監督及檢查業務。為因應未來國際金融競爭趨勢,推動更廣泛的金融改革,符合936月通過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精神及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通過之「獨立機關建制原則」規定,以及立法院上會期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設立中央相當二級獨立機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故配合於行政院組織改造積極進行之際,實有必要重新檢視金管會之職權,使其更為符合獨立機關之建制要件及基準法規定。(註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的理由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要點如下:

1、本規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條,以下條次均指同組織規程)。
2、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之。(第三條)
3、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第四條)
4、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五條)
5、本會置巡迴監察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餘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巡迴監察員依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席本會委員會議。(第六條)
6、本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派充之,巡迴監察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本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派充之,巡迴監察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十四條)
至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職掌,依其組織規程第二條以觀,幾均為由中央至地方各級選舉事務之計劃、辦理及指揮、監督事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如能貫徹執行,似為已足。

(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之運作,已有相當時日,唯曾任該會委負之陳櫻琴教授,曾撰「公平會獨立性之研究」,於「結論」中指出:


分析公平會機關性格、組織成員、行政監督及行政協調等方面,在制度設計上具特殊性,但受限於隸屬層級太低,欠缺明確準司法機關定位。有關委員任期、政黨屬性、身份保障及程序運作等,與外國獨立管制委員會之地位尚有若干差別,可能影響獨立性運作。


公平會隸屬行政院,是否受上級行政機關監督及不當介入,尚有


待觀察,但在個案調查及處分時,應賦予其超然獨立運作空間。


公平會與其他平行機關間之行政協調,宜更積極爭取主導權限,


發揮競爭政策主管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之功能。


公平法第28條規定,「公平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公平會」


組織結構來看,應指委員而言;依「法」指公平法之實質法規範,為最廣義的法源,但目前公平會決定競爭政策受其他產業主管機關影響,恐難逕依競爭政策執行職權;「獨立」指脫離其他機關之干涉,建立內部獨立之成員保障、程序運作透明及外部獨立之組織定位、建立上級機關監督及平行部會協調的機制。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  2010.8.31.刊出,第9221號】

刊登日:2010/8/31
瀏覽人數: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