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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以來犯罪矯治制度評述(9


--周震歐博士--


作者曾任台灣台南監獄、台灣新竹少年監獄、台灣台北監獄典獄長,並在台灣大學等校兼任教職。後轉任台灣大學、中興大學、文化大學等校教授多年;並曾兼文化大學系、所主任。早年在美攻讀,獲佛羅里達大學犯罪學碩、博士學位。現為財團法人犯罪矯正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編 者


評析之六:


前司法行政部李元簇部長,早年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答覆立法委員質詢時,說明全國各監獄收容受刑人,超過容量,發現擁擠現象。李前部長並指出:監獄收容人數眾多,係長期徒刑,無期徒刑增加的原因。其實,監獄收容人犯數字,除於民國60年以後,曾數次減刑,收容受刑人因減刑而減少外,可以說是年年均有增加,至今仍在繼續增加。


監獄執行徒刑受刑人增加的原因,固然如李前部長所云,係長刑期及無期徒刑受刑人增加的結果。此外,我們不可以忽視另一事實,即是今日法院處理刑事案件,仍以宣告徒刑為主要,其中以宣告短期自由刑為最多。以往監獄內收容之人犯,百分之七十以上為短期自由刑之人犯。


短期自由刑,原為刑事政策上值得討論的課題,刑事政策學者,


均不贊成宣告短期自由刑,監獄學家亦以執行短期自由刑,困難達到教化及技藝訓練的效果。人犯經由短期監獄生活,極易習染惡性,尤其是獄政管理不善,人犯收容擁擠情況下,對輕罪及偶發性犯罪人,產生不良影響,是可以想見的。廢止短期自由刑,為今日刑事政策發


展的趨勢。


早於一九O五年,在海牙舉行的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上,與會國


家一致認為:短期自由刑,有百害而無一利。其所舉的理由有:一、


無施以教化的充分機會;二、無防止犯罪的能力;三、受刑人多數為


初犯,使其喪失對拘禁的恐懼,減弱其自尊心;四、犯輕罪者的家屬


,受到物質上及精神上重大損失;五、釋放後,易於淪入累犯;六、


刑罰執行機構,設備不良,矯治無方,造成惡性之感染。所以,該會


主張:短期自由刑弊多利少,宜以其他有效制度代替。


我們以為:代替短期自由刑,則為加強宣告緩刑,積極建立有效


執行保護管束的觀護制度。談到觀護制度,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內


,業已採行,并已次第建有規模,為社會所接受。事實上,觀護制度


并不限制適用於少年犯罪者,先進國家,同施於成年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其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者,得宣告兩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而緩刑期間,應交付保護管


束。法律雖有規定,法官未充分運用,原因是保護管束未能有效執行。


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保護管束由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


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闕,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


,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由於執行保護管束,缺乏專職之專業人員


,保護管束執行,有名無實,緩刑效果不彰,緩刑也就未能充份運用


觀護制度即是政府任用專職專業人員,執行保護管束,此為現代犯


罪矯治制度中,被認為最經濟、有效的制度,並可避免因徒刑之執行


,所發生的不良副作用。


總之,從我國司法行政當局報告中看出,執行自由刑的監獄,人


犯擁擠,而執行的人犯中,以短期自由刑人犯佔相當大的比例。我們


希望,不要再以增加監獄數目及容量,來解決超額的問題。我們以為


:解決監獄人犯擁擠狀況,應從解決監獄的收容的大多數短期自由刑


人犯著手,其方法是加強運用緩刑,建立成年犯罪的觀護制度,有效


執行緩行期間的保護管束工作,才是根本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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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轉載,但務請註明出處----編者


【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  2012.12.27.出刊,第9809


 

刊登日: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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