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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夫妻財產各自還債     


【中央社╱台北7日電】2012.12.07 04:15 pm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法案,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立法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第10301條條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等相關條文,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審理中案件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條文規定。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表示,民法在民國96年修正後,只要配偶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的一半,這種規定造成卡債族目前有5000多個案子在法院審理,且案件有日益增加趨勢。


她表示,新制上路後就可以避免「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問題,且債權人並不用因為這次的修法就擔心有債務人會蓄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為依照現行民法中的規定,就可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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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  2012.12.7.出刊,第9795增刊

刊登日:2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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