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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以來犯罪矯治制度評述(6


--周震歐博士--


作者曾任台灣台南監獄、台灣新竹少年監獄、台灣台北監獄典獄長,並在台灣大學等校兼任教職。後轉任台灣大學、中興大學、文化大學等校教授多年;並曾兼文化大學系、所主任。早年在美攻讀,獲佛羅里達大學犯罪學碩、博士學位。現為財團法人犯罪矯正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編 者


評析之三:


「獄政革新」列為法務部歷次改組後首要施政,為近三十年來所


未有之現象,其所形成之原因,不外是法務部之業務,自從第二審以


下審判工作劃歸司法院監督以後,祇有刑事偵查與刑罰執行兩項重要


職掌,加以邇來臺灣監獄、看守所造生弊端,事故頻仍,促使社會大眾期待政府對獄改革新,有所作為。


監獄、看守所、輔育院、觀護所,統稱為犯罪矯治機構,欲求產


生犯罪矯治之功效,必需該類機構具有犯罪矯治之必要條件,這些條


件是犯罪矯治場所所應有的環境力量。缺乏環境影響的力量,非僅不


能達到犯罪矯治之效果,反而發生負向的不良影響;這是何以社會上


指責,監獄、看守所、輔育院等機構為犯罪傳習所之原因。


因之,犯罪矯治機構是矯治犯罪人成為守法公民,機構內之工作


人員、措施、處遇等必須以法治、公正、廉明為依歸。本於此一道理


,今日獄政革新的首要目標,應是除弊重於興利,一些標新立異之舉


,必須於獄政積弊去除之後,方能收到顯示效果,以免徒使社會有茫


惑之感。


今日獄政徵結,簡要言之,在於基層管理人員對管理「新生代人


犯」,已感束手無策。新生代人犯已非三十年前之人犯可比,猶如今


日之青少年已與三十年前青少年人格、智識、特性等,迥然不同,造


成管理人員管理上困難。


管理上極易發生兩種歧異:其一仍陶醉於三十年前之壓制式的管


理方式,認為是使人犯就範的有效手段。事實上,加之于新生代人犯,.帶來更嚴重的危險。


其二是與新生代人犯講求「民主」、「自由」新的管理方式:誤


為民主就是聽任人犯,自由就是不加約束,忽視了「自由」與「民


主」之真諦,更忘記人犯的特質,產生的問題是放任、囂張、紀律廢


弛。這是監所事故不斷發生的根源。


因之,獄政革新的主要關鍵,在於基層的管理人員,應具有管理


新生代人犯的能力,揚棄錯誤的所謂新、舊管理方式,運用科學的管


理方式與制度,為當急之務。辦理管理人員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是


毋庸置疑的,但是科學的管理方式與制度,能否於訓練中獲得,端視


訓練科目、內容、方式以及師資的安排。


基層管理人員的士氣,是監所有效管理的支柱。從社會的傳統觀


言,以至有關政府機關,對獄政人員之歧視或忽視,仍然存在,造成


獄政人員心理上不平衡。司法人員、警察人員、稅務人員因為發生重


大事故,社會上咸認為待遇與工作量不相對稱,主張提高薪給,獲得


普遍支持。而獄政人員原應與警察人員相同待遇,為日據時代,以及


其他國家所認可,我國獄政人員爭取與警察人員相同之公平待遇,竟


無法獲得有關機關支持,寧不令人氣餒?


監獄「擁擠」帶給政府主管預算、人事等機構無法暸解的嚴重情


況,增加獄政人員痛苦,非文字所可描述,興造新監,形成緩不濟急


之勢,人犯增加比新監興建快速,厲行假釋是應積極採取的政策。日


本監獄每年假釋出獄人犯數目比滿期釋放人犯多出數倍,而我國假釋


人犯數目是滿期釋放人犯之五分之一,可見我國假釋人數之微。但是


厲行假釋之際,對於假釋條件之公平考核,是應該深入釐定計畫的事


,否則,反而造成更大流弊發生。


獄政工作係屬專業性,科學技術性,老實說,學法律的專家,未


必盡能暸解的癥結所在,如果部長以謙虛、儒雅的修養,平易近人


不疾言厲色的態度,當可使基層幹部樂意反映真實意見,下情上達,


獄政革新方才可期。如果主觀太強,成見太深,既無法暸解獄政問題核心,更失去獄政基層工作人員衷心合作,是獄政革新之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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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  2012.12.6.出刊,第9794

刊登日:20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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