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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以來犯罪矯治制度評述(3


--周震歐博士--


作者曾任台灣台南監獄、台灣新竹少年監獄、台灣台北監獄典獄長,並在台灣大學等校兼任教職。後轉任台灣大學、中興大學、文化大學等校教授多年;並曾兼文化大學系、所主任。早年在美攻讀,獲佛羅里達大學犯罪學碩、博士學位。現為財團法人犯罪矯正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編 者


第三節  憲政時期


民國三十四年,抗戰勝利還都,司法行政部整頓全國司法監獄,


三十五年制定監獄行刑法、監獄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羈押法、


看守所條例等五種法律,於同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次年六月十日施


行。以限於經費預算,增員困難,乃就上海、北平等處監獄,先行改


制,以次普及全國。至於各縣舊監,附於看守所,所長兼任監長,廢


主管獄員名稱;凡各縣成立地方法院者,同時成立新看守所;嗣因戰


火擴大,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改革獄政,實施新法,始著手積極


進行。


日據時代臺灣之監獄、看守所,均係於西元一八九五年至一九四


五年間所建築。有台北刑務所(監獄)暨台北刑務所宜蘭支所、台北


刑務所花蓮支所、台中刑務所、台南刑務所、暨台南刑務所嘉義支所、台南刑務所高雄支所、新竹少年刑務所,計有四個刑務所,四個支所;光復初期改為四個監獄、四個分監。而看守所均附設於各地監獄及分監內。而監獄名稱亦從臺灣第一監獄(台北)、第一分監(宜蘭),第二分監(花蓮),臺灣第二監獄(台中),臺灣第三監獄(台南)、第一分監(嘉義)、第二分監((高雄)等,改為臺灣台北監獄,臺灣宜蘭監獄,臺灣花蓮監獄,臺灣新竹少年監獄,臺灣台中監獄,臺灣台南監獄,臺灣嘉義監獄,臺灣高雄監獄。


各地方法院看守所原附設於各監獄內,由典獄長兼任所長,分界


監禁,司法行政部因兩者性質不同,乃決定分期劃分;第一期於民國


四十一年台北、台中、台南三所成立,第二期就新竹、嘉義、屏東三


處劃分,第三期於四十三年為花蓮、台東、宜蘭三所設立,於是完成


監所劃分計劃。


為因應臺灣都市發展,人犯增加,刑事政策需要,司法行政部(於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一日改制為法務部)曾改建、遷建、興建犯罪矯


治機構一一監獄、看守所、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強制工作處等,


迄止民國八十年底,計有臺灣台北監獄、臺灣台中監獄、臺灣嘉義


監獄、臺灣台南監獄、臺灣高雄監獄、臺灣花蓮監獄、臺灣宜蘭監獄


、臺灣台北看守所、臺灣台中看守所、臺灣台南南看守所、臺灣花蓮看守所、臺灣宜蘭看守所等,均因都市繁榮,於郊區覓址遷建完成。  


新建之矯治機構有:臺灣桃園監獄、臺灣雲林監獄、臺灣屏東監獄、臺灣台東監獄、臺灣綠島監獄、臺灣基隆監獄、臺灣澎湖監獄、


臺灣武陵外役監獄、臺灣明德外役監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台北監獄樂山分監、桃園第一分監、臺灣台中監獄草屯分監;臺灣泰源技能


訓練所(依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設立),台北士林看守所、臺灣台中看守所、臺灣彰化看守所、臺灣雲林看守所、臺灣嘉義看守所、臺灣高雄看守所、臺灣屏東看守所、臺灣台東看守所、臺灣澎湖看守所、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臺灣高雄少年輔育院三(依輔育院條例設立)) ;臺灣台北少年觀護所、臺灣台中少年觀護護所、臺灣台南少年觀護所、臺灣高雄少年觀護所(依少年觀護所條例及)及福建金門監獄等,先後因人犯增加,專業分監管理、少年事件處理、保安處分執行等需要而設立。至於就原址改建者有臺灣新竹少年監獄、臺灣新竹看守所及臺灣基隆看守所。其他尚有臺灣新竹、彰化、雲林、嘉義、屏東、台東、花蓮、基隆八個少年觀護所,附設於各地看守所內,分界收容少年刑事被告及管訓事件少年。


政府遷臺後,司法行政部仍因襲過去監督體系,雖然監獄條例(後修正為監獄組織條例)規定:監獄隸屬於司法行政部,但委由臺灣


高等法院監督。於民國六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收回臺灣高等法院之行政


監督權,由部直接行使。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審檢分隸,司法


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法務部於監獄組織條例修正時,明定為監獄主


管機闕,法務部內之監所司,為部內幕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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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  2012.11.15.出刊,第9779
刊登日: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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