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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限定繼承」?    盧立人


話說張三郎往生後,張家母子,聽來聽去,總覺得拋棄繼承,雖然可以不要父債子還,但如張三郎留有很多遺產,卻又分不到。不拋棄,又怕萬一要負擔龐大的債務,想來想去,不曉得如何是好,最後,還是跑到地方法院訴訟輔導處,去請教服務的同仁,終於獲得圓滿的答案,雖然手續麻煩些,但卻是「萬無一失」,那就是「限定繼承」。


一、什麼是「限定繼承」:依照法律規定,凡是繼承人,都可以「限定」以他(她)們繼承所得到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如張三郎)的債務。而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來為張三郎償還債務,如果張三郎的財產,還債以後,還有剩餘,就分配給繼承人,這就變成天下最好不過的事了。


二、僅負「有限」的責任:。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以後,他自己的「固有」財產,就與繼承的財產分離,對被繼承人(如父母)的債務,僅負「有限」的責任。這時,父債雖然是由子還,但是不會用到子女的財產。這裡所說的債務,還包括遺贈在內。


三、不限是否知道被繼承人的財產有多少:至於繼承人(如子女)聲請「限定繼承」,不問他(她)們是否知道所繼承父親張三郎(被繼承人的財產,夠不夠清償張三郎生前所負的債務,都可以依法聲請「限定繼承」,這也就是因為法律規定,對於被繼承人(如父親張三郎)的權利義務,不因為聲請「限定」繼承而消滅。


四、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及於全體繼承人:繼承人有幾個人的時候,例如張三郎的繼承人有太太李阿妹,和兒子張甲、張乙、張丙及養女張丁女代位繼承的四個兒女,只要當中有一個人出面主張限定繼承,其他的繼承人,也就都視為是一同為限定繼承。


95.08.28.刊出,第488號,本文係在民本電臺部分播出稿】

刊登日:20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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