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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事件」真相仍待釐清     盧立人


    清明節長假後,即是四月六日,本報特再將民國90年(2001)2 1日所登載之「四六事件」真相仍待釐清,酌改後重行刊出,以為紀念,並供深思!     -----編 


時序進入四月,難免想到1949年在臺灣發生的「四六事件」。雖說在2001年元月十一日,中華民國教育部召開「四六事件」記者會,部長代表政府向受難的學生、家屬公開致歉,並表示將協調台大及臺師大研議頒發受難者名譽學位及設紀念碑,並進一步向軍方及司法單位調閱當年的羈押及逮捕資料,協助受難者,取得求償証明。(見二OO一年年一月十二日聯合報第五版)。


    然幾年過去,未見下文,這類對臺灣仍具深遠影響的「四六事件」,仍值得探討,方能懲前瑟後。


依據報載,導火線是當時臺大、師院(今台灣師大)兩校學生以增加公費等訴求上街遊行,後來有臺大何姓和師院李姓學生,因共乘一輛腳踏車被警察逮捕,引發兩校學生罷課遊行。從時間上看,既是民國三十八年春間的事,當時大陸河山已經赤化一半以上,共軍正待渡江南下。大學生領的是政府公費,吃的也是政府供應的伙食,世界上恐怕找不出那個國家是如此的優遇大學生?


但抗戰勝利後的中國大學生,則常吃飽了政府供應的伙食(也有可能因物價飛漲,真的未能吃飽),然後走上街頭,為「反飢餓」而遊行。究竟當時各大學的伙食實情如何?希望現仍尚健在的大學生們,應該也要憑著確實的記憶,來還原「真相」。


因為,當年的學潮,乃是國民政府在大陸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在幾十年後,很希望瞭解這些智識份子、社會精英,有無本著良知,公正的對待當時的政府?固然,大家指責國民政府貪污腐化,但身為國民,自己有無善盡其責?還是完全受之於中共的蠱惑,結果卻造成幾千萬人死於非命,中華民族又遭遇一次空前的災難。


勝利後,由於政府未能拿出有效的經濟對策,以致物價飛騰,絕非在臺灣出生的這一代所能想像。「金元券」印行之面額,竟高達千萬元(按:李敖先生在電視上受訪時所出示者,尚非全部),至於臺灣的情形如何?應該有資料可以查考。且其時既已行憲,大學並非義務教育,政府在兵荒馬亂之際,仍能提供公費,平情而論,實屬不易。


在台的大學生,可能隔海受了感染,也遊行示威起來。如果就法言法,實在不值得支持與同情。至於兩人同乘腳踏車,本為法之所禁。筆者在台讀初、高中時,不無同學兩人共騎一車之事,遇有警察取締,明知理屈,大多表示歉意,且承諾下不為例,警察似也甚少「刁難」,往往是嚴詞告誡了事,尚未聞有因而被逮捕之事,當年的「少年仔」應該都有印象。


從上述的經驗來看,兩位大學生共騎一輛腳踏車,竟因而被警察逮捕,殊難索解。蓋依筆者的印象,通常警察人員,對於學生,尤其當年為數不多的大學生,處理這類違規小事,似較之一般民眾為「寬容」。是以就此部分,自也應查明真相,是否因兩位大學生態度過於強硬,不服取締,員警無奈,乃將之帶回派出所處理,其間曾羈留多久?拘留在警局之時間,有無違反當時仍然有效的「違警罰法」規定?此與「四六」的濫行逮捕無辜學子,應分別看待,未宜有所輕重軒輊。


如果警察未逾法律規範,而大學生竟因而藉題遊行罷課,即使事隔數十年,政府也應有嚴正的立場表明,方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常軌,蓋不能因後來之嚴重錯誤,而置肇事原因於不問。否則,自亦非持平之道,甚而有「放縱」違法之虞!


    據報載:臺大校長傅斯年先生,當時立組聯誼會救學生。傅先生是五四時代人物,望重士林。因其出面促使情治單位將學生交給法院審判,很多學生因此未被刑求及槍斃,最後只依妨害秩序罪關了幾個月,逃過一死。


筆者不知先生在營救學生之時,有無想過,如果五四時不忘提倡法治,歷經三十年,國民有了法律常識,尤其大學生,更應有法律概念,則可能不致為人煽惑,而參加未必合法的遊行。


    「四六事件」乃至先前的「二二八事件」,筆者認為,最大的錯誤,在於未能將有犯罪嫌疑者,交由法院公開審理。筆者更深信,如確有犯罪行為者,經由法院公開審理,依法判決,無所枉縱,依當時情形,絕不致造成日後族群間隔閡之深。一言以蔽之,乃因法治觀念未能建立,而情治人員在國軍節節敗退情形下,心中難免草木皆兵,人人被疑為匪諜。縱屬如此,政府亦曾為因應此類案件,設有「特別刑事法庭」(普通法院),臺灣縱因各種條件所限而未設置,但普通法院仍有審理之權。何況,其時臺灣尚未宣佈戒嚴,且已是憲政時期,軍方竟仍不顧法律,濫殺無辜,實是極大的諷刺,也是不可原諒的行為。當時究係何人下令?抑或中下層幹部的胡作非為?否則,何以仍能有部分學生交由法院審理?凡此種種,均應查明,勒石以紀,使有關人員,日後知所警惕,引為殷鑑,則我們的子孫,才能永遠生活在既有尊嚴,且無所恐懼的法治、祥和的社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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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奶日報www.lulijen.com  2011.4.1.刊出,第9368號】

刊登日: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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